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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城”论坛网站条例 |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本论坛命名为“第一城”论坛。以下简称论坛。
第2条 本论坛系统维护、程序修改以及论坛的纪律维护由论坛发起人负责。
第3条 本论坛管理人员所制定之一切规则均不得与本条例相抵触。
第二章 论坛会员
第4条 在本论坛注册并通过本论坛身份认证者后即成为本论坛正式会员,获得论坛内所有会员权限。
第5条 使用不恰当的帐号名称和昵称者,将不会通过本论坛身份认证。
第6条 会员的个人隐私受到本论坛保护,除非重大原因事故,本论坛不接受任何个人或单
位查询他人的个人隐私,政府部门因法律需要除外。
第三章 论坛会员的权利
第7条 享有在论坛各公开栏目发表言论的权利,若栏目中有特殊规定,或受到处罚而关闭权限则例外。
第8条 享有自愿加入或退出“第一城”论坛网站的权利;享有在“第一城”论坛各栏目中
对自己网名的临时使用权。
第9条 有权依照申请流程申请论坛板块版主;有权依照申请流程申请开设论坛新版。
第10条 享有对“第一城”论坛的网站建设、组织形式、活动安排等工作有提出建议和意见
及改进办法的权利。
第11条 享有自愿有选择地参加“第一城”论坛网站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享有自愿报名
担任“第一城”论坛活动兼职组织者的权利。
第12条 享受随时在站点公布联谊活动场所的折扣消费。
第13条 享有向“第一城”论坛网站提诉被无礼干扰实情的权利。
第四章 论坛会员的义务
第14条 如实、详尽提供个人资料;申请或退出“第一城”论坛网站,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15条 关心“第一城”论坛网站及其有关活动,维护“第一城”论坛网站的声誉。
第16条 不发表有损于“第一城”论坛网站的文章、不做有损于“第一城”论坛网站的事。
第17条 积极为“第一城”论坛网站活动出谋划策,热心支持活动组织者的工作。
第18条 按时交纳参加“第一城”论坛网站组织的活动中会员所分担的费用。
第19条 遵守网络礼仪,相互尊重,未经会员本人同意不随意透露他人个人资料内容。
第20条 不擅自在会员内部组织违反“第一城”论坛网站宗旨的任何活动。
第五章 会员入会承诺
第21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论坛各项规章制度。
第22条 遵守互联网道德,互相尊重,以爱心对待他人;不发布或链接有关政治、系统破坏、
淫秽色情、封建迷信、人身攻击等违法信息;不利用“第一城”论坛网站进行任何商业宣传;否则“第一城”论坛网站有权对当事人采取降级,或删除帐号并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当事人同时承担由此直接或间接引起的刑事或民事法律责任。
第23条 会员故意隐瞒、伪造身份背景资料的情况下,“第一城”论坛网站工作人员经仔细核对仍未能发现的,对由此产生的直接或间接结果由会员承担所有责任。
第24条 会员在“第一城”论坛转贴文章时事先须征得原作者同意,并注明“原作者姓名及出处,版权仅归原作者所有”,会员要对可能由此产生侵权的直接或间接结果承担所有责任。
第25条 会员通过“第一城”论坛网站相识、交往中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任何心理、生理上的伤害、经济上的损失,相关会员要承担所有责任。
第六章 论坛管理
第26条 本论坛设定由论坛主管、论坛管理员和版主组成的梯级管理体系。
第27条 论坛主管负责论坛发展规划、审批栏目、设置管理人员权限、对外交流、发布论坛重要公告及协调论坛管理团队工作等事务。
第28条 论坛管理员根据论坛安排负责管辖区域的论坛事务解决、问题解答、版主审批及考核等工作。
第29条 版主负责管理所辖栏目,内容主要包括论坛公共秩序维护、精华文章遴选、组织论坛活动、文章内容监管等工作。
第七章 处罚原则
第30条 本论坛会员不得在本论坛进行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论坛各项规章制度的活动,不得在本论坛进行任何破坏公共安全的活动,不得在本论坛进行任何非法商业活动,不得在本论坛进行任何破坏论坛公共秩序的活动,如有违反,论坛管理人员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31条 本论坛会员不得利用论坛BUG进行任何活动,如有违反,论坛有权关闭权限或删除帐号。论坛将保留追究责任人法律及经济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版权声明
第32条 本论坛会员发表的文章或图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论坛立场无关。作者文责自负。
第33条 本论坛有权将在本论坛发表的文章或图片用于本论坛其他用途,文章有附带版权声明者除外。
第34条 本论坛的文章及图片(包括转贴的文章及图片)版权仅归原作者所有,若作者有版权声明或原作从其它网站转载而附带有原版权声明者,其版权归属以附带声明为准。
第35条 任何转载、引用发表于本论坛的版权文章须符合以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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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责任声明
第36条 本论坛会员因为违反本论坛规定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责任自负,本论坛
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37条 由于非故意及不可抗拒的原因(含系统维护和升级),导致的用户数据丢失、服务
暂停或停止,本论坛不承担赔偿及其他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38条 本条例未涉及的问题参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本条例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时,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39条 本论坛保留修改完善论坛网站条例的权利。
第40条 本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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